第205章 恨不得踹上两脚(1/3)

作品:《律师本色

第205章 恨不得踹上两脚

作者: 雪映红梅

第205章 恨不得踹上两脚

“另外,侦查机关对赵翠霞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而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赵翠霞在被抓之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其本人一直合法经营小饭馆,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之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五十元,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其参与了犯罪,也是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审判长,辩护人回应完毕。”方轶道。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上诉人的意见和上诉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上诉人带出法庭。”审判长说完,敲响了法槌。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退出了法庭。

旁听席上的方冒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既期盼又恐惧,他期盼着快点结束这一切,好歹有个结果,免得总是提着一颗心,吃不好睡不好,折磨人;可他心里又对判决结果充满了恐惧,害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自家媳妇进去吃牢饭,真要是那样的话,村里人不定怎么戳他方家的脊梁骨呢,他在村里的威信也将名存实亡,家也没了。

十分钟后,全体起立,等待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方冒紧张的手心直冒汗,站在旁听席上,认真听着,大气都不敢喘。

审判长看了一眼下面站着的赵翠霞:“……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侦查人员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翠霞无罪。”

当听完前面的法院认为部分后,方轶悬着的一颗心就已经放下了,内心里早已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他知道这个案子妥了。

赵翠霞被当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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