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官(1/5)

作品:《检枢司

秋日的蝉用尽最后的力气聒噪的喧嚣着,华城紫荆山上的枫叶慵懒的抖动,似乎是养精蓄锐等待绽放那耀眼的红。培训部大楼前柳树婀娜摆动的身姿,装点得这座肃穆的青灰色三层石构建筑略微透出那么一丝人性的滋味。

昏暗的阶梯教室内,反光式投影机沙沙的响着,咔嗒声中,一张张老胶片被投射在黑板左侧的投影幕上。物证照片、简报、庭审记录,逐一呈现给台下的56名学员。

谢伯德是青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十七年前新历594年7月4日因涉嫌棒杀其已有身孕的妻子谢李蔓茵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将其击昏后所造成。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注:若干年后,谢伯德的辩护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以作为谢伯德受公平审判权利被侵害的证据。)

谢伯德被控犯有二级谋杀罪,一审因证据不齐受驳回。检方、警方不遗余力的继续调查起诉,在获得联邦法院重审之前,谢伯德已在警署看守所里度过了1年。596年,谢伯德案件被重新审理,他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把审判前和审判中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宣判谢伯德无罪的 官李道临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道:“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从这个案子,我们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的陪审团的审判。考虑到现代传播媒介的普遍性和从陪审员的头脑中抹去存在偏见的舆论的难度,审判法院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受理上诉的法院有义务独立地对该案件的情况做出评价。

当然,这并不是要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中发生的事情。……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不管是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律师和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律的处罚。”

此案在当时轰动一时,半个联邦的新闻机构、罪案专家、律师、检察官纷纷发表评论。由于属于地方级普通凶杀案,案件由临淄地方警署最早负责调查起诉。最早李氏尸体的由管家周良发现,时间为晚上9点17分,女佣胡杏儿、谢伯德的小妾宋氏、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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